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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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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
:
2017年09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经研究,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1号)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使(领)馆馆员个人购买货物和服务,除车辆和房租外,每人每年申报退税销售金额(含税价格)不超过18万元人民币。二、使(领)馆及其馆员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发票上未注明税额的,为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税额。购买电力、燃气、汽油、柴油,发票上未注明税额的,增值税退税额为按照不含税销售额和相关产品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的税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pdf预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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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发布《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横琴、平潭开发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的公告
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外交部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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