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报告地区:天津市
发布时间:2017年11月24日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山东省、四川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试点省份)的水资源税征收管理。第六条水资源税实行从量计征,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实际取用水量适用税额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实际取用水量应当考虑合理损耗因素。在超采地区和严重超采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具体适用税额,由试点省份省级人民政府按照非超采地区税额的25倍确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取用水单位和个人的取水许可、实际取用水量、超计划(定额)取用水量、违法取水处罚等水资源管理相关信息,定期送交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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