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统一和规范我国政府对外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简称税收协定)的执行,现对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海运和空运、演艺人员和运动员条款,以及合伙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的常设机构。一、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办学机构,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项目中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构成税收协定缔约对方居民在中国常设机构条款中关于劳务活动构成常设机构的表述为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六个月的,按照在任何十二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的表述执行。(三)以演艺人员或运动员身份开展个人活动取得的所得包括开展演出活动取得的所得(例如出场费),以及与开展演出活动有直接或间接联系的所得(例如广告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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