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年12月05日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税收票证管理,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依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税务总局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对《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下同)的开具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2019年1月1日起,《税收完税证明》不再作为税收票证管理,不再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加盖的税务机关印章由征税专用章调整为业务专用章。二、除本通知第三条规定外,纳税人就特定期间完税情况申请开具证明的,税务机关为其提供开具《税收完税证明》的服务。网上开具的式样与办税服务厅开具的一致,加印电子形式的业务专用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pdf预览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开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