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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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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见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时间
:
2020年02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根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自2020年2月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指导统筹地区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缓缴政策可继续执行,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pdf预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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