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作为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开展政府核安全信息公开,并对民用核设施营运单位核安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第八条鼓励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出于经验反馈共同提高的目的主动公开0级偏差运行事件信息。对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核事件事故信息,核动力厂营运单位应在确定事件级别后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如果核动力厂进入应急状态,则按照《国家核应急预案》及《核事故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第十四条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应当将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核安全信息通过政府公告、政府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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