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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
相关行业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通知
报告地区
:
北京市
发布时间
:
2003年12月06日
企业按照新制度的规定,对于应收款项、存货、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及无形资产等预计的损失,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应按预计的损失金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贷记按新制度设置的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的企业,应按预计的资产损失的所得税影响金额,借记递延税款科目,按预计的资产损失扣除记入递延税款科目金额后的余额,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按照预计的资产损失金额,贷记有关资产减值准备科目。对于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执行新制度预计的损失科目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额,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处理。...
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问题衔接规定》的通知pdf预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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