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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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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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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地区
:
北京市
发布时间
:
2004年05月17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第二十八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所出资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第三十八条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pdf预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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