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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
相关行业
: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协议
其他
报告地区
:
北京市
发布时间
:
2004年01月08日
第五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第十二条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社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地执行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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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资委就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家出资企业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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