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业负责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补充规定

报告地区:北京市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27日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合理确定第二任期考核目标值,提高考核工作水平。2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目标值低于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该指标按以下规则计分(1)目标值比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低30%(含)以内的,企业完成目标值时,得基本分40分;超过目标值时,每超过0.5个百分点加1分,最多加7分。1.根据《考核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三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目标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目标值和完成值的平均值,凡满足这一条件,该指标按《考核办法》附件2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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