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行业住房公积金暂行管理办法(煤炭工业部1996年5月22日发布煤办字1996第20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行业住房公积金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制定本办法。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应坚持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运营,银行设立专户,财务进行监督的原则。第四条凡是煤炭企业、事业单位的原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三资企业中方员工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离退休职工、农民合同制职工、临时职工、三资企业外籍员工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第五条各级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的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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