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采访条例

相关行业:外交部 活动 其他
报告地区:北京市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17日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有关事务。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外交部委托,办理本行政区域内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事务。地方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和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和外国记者有关事务。第九条外国新闻机构申请向中国派遣常驻记者,应当直接或者通过中国驻外使领馆向外交部提交以下材料(一)由该新闻机构总部负责人签署的书面申请;(二)拟派遣记者情况介绍;(三)拟派遣记者在所在国从事职业活动的证明文件副本。第十一条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变更机构名称、常驻地区等事项,应当向外交部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办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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