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6日
第二章设立和许可第六条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及经认可的法人实质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设立金融控股公司(一)实质控制的金融机构中含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的,或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少于5000亿元,但商业银行以外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总资产规模不少于1000亿元或受托管理资产的总规模不少于5000亿元。(二)拟设金融控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本办法规定。第十条非金融企业、自然人及经认可的法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一)股权存在权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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