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主页 > 非编纂文本 > 1909 年 10 月 16 日关于饮酒场所的政府法令(1909 年 10 月 19 日摩纳哥日报)的法令返回。第 1 条 .-(1929 年 3 月 8 日的命令) 公国不允许新建消费场所(饮料、酒吧、点心、柜台等)。但是,可以为没有饮酒场所的地区或那些发展可以证明增加场所数量的地区的利益制定该规则的例外。第 2 条 .- 如果新场所将位于已经有足够饮水场所的地区,则可以拒绝转让现有的此类场所。第 3 条 .- 酒店、咖啡馆、餐馆、garnis 的转让可能会因类似原因而被拒绝。第 4 条 .- 如果需要,可以授权新的外卖葡萄酒业务,但不得附加现场借记。第 5 条 .- 也可以授权创建豪华场所。第 6 条 .- 目前暂时不允许创建新酒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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