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定 第 1 条 一般原则和范围 1. 本法的规定应以下列原则为基础,并应根据这些原则进行解释: 1) 仲裁的目的是通过公正的仲裁庭公平地解决争议,而不会出现不当延误或费用; 2) 当事人可以自由商定他们之间的争端解决程序,该程序仅受法律规定的限制。 2. 本法适用于与商业仲裁有关的关系,但须遵守亚美尼亚共和国与其他一个或多个国家之间的现有协议。 3. 本法的效力,除本法第 8、9、35 和 36 条外,仅适用于仲裁地在亚美尼亚共和国境内的仲裁。 4. 本法的效力不排除亚美尼亚共和国另一部法律的效力,根据该法,某些争议不得提交仲裁,或只能根据本法未规定的规定提交仲裁。第 2 条 定义和解释规则 在本法中: 1) “仲裁”是指任何仲裁,无论是否由常设仲裁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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