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51.11 英语不是瑞士联邦的官方语言。本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2003 年 10 月 3 日关于瑞士国家银行的联邦法案(国家银行法案,NBA)(截至 2021 年 8 月 1 日的状态) 瑞士联邦联邦议会,根据联邦宪法 1 第 99、100 和 123 条,并审查了联邦委员会 20022 年 6 月 26 日的通知决议: 1 SR 101 2 BBl 2002 6097 第 1 章一般规定第 1 条。 1 法律地位和名称 1 瑞士联邦中央银行是一家通过特别法成立的股份公司。 2 其名称应为:«Schweizerische Nationalbank» «Banque nationale suisse» «Banca nazionale svizzera» «Banca naziunala svizra» «Swiss National Bank»。艺术。 2 义务法典的附属适用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适用于股份公司的义务法典(CO)3 的规定。 3 SR 220 艺术。 3 总行、分行、代理机构和代表处 1 国家银行的总行应设在伯尔尼和苏黎世。 2 在国家货币供应需要的范围内,国家银行应设立分支机构和代理机构。 3 可设立代表处,观察经济,维护地区关系。艺术。 4 发行纸币的专有权 国家银行拥有发行瑞士纸币的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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