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5 年 3 月 24 日关于性别平等的联邦法案(Gender Equality Act, GEA)

报告地区:瑞士
发布时间:1995年03月24日
151.1 英语不是瑞士联邦的官方语言。本翻译仅供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 1995 年 3 月 24 日《联邦性别平等法》(Gender Equality Act, GEA)(截至 2020 年 7 月 1 日的状态) 瑞士联邦联邦议会,根据第 8 条第 3 款、第 110 条第 1 款字母 a、122 和 173 《联邦宪法》第 2 段1,2 并考虑了 19933 年 2 月 24 日的联邦委员会通知,法令:1 SR 101 2 经 2018 年 12 月 14 日 FA 第 I 号修订,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生效 (AS 2019 2815; BBl 2017 5507)。 3 BBl 1993 I 1248 第 1 节目的艺术。 1 该法旨在促进男女之间的真正平等。第 2 节工作中的平等艺术。 2 原则 本节适用于《瑞士义务法典》4 下的雇佣关系,以及联邦、州和市镇的所有公法雇佣关系。 4 SR 220 艺术。 3 禁止歧视 1 不得基于性别直接或间接歧视员工,包括基于婚姻状况、家庭状况或女性员工的怀孕情况。 2 这一禁令尤其适用于雇用、职责分配、工作条件的设定、薪酬、基础和继续教育和培训、晋升和解雇。 3 旨在实现真正平等的适当措施不被视为歧视。艺术。 4 性骚扰歧视 任何对工作场所男女尊严造成不利影响的性骚扰行为或与个人性别相关的其他行为均属于歧视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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