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8 年立法程序法 [2]

相关行业:立法
报告地区:马绍尔群岛
发布时间:1968年11月21日
1968 年立法程序法 3MIRC 第 3 章第 3 章中央政府第 3 章立法程序 s 马绍尔群岛共和国 Jepilin Ke Ejukaan 立法程序法 1968 年章节安排 章节页面短标题。 . 3 301. 作证的权力。 . 3 302. 过程形式。 . 3 303. 过程服务。 . 4 304. 305. 服务报酬;官员和证人。 . 4 306. 证人宣誓。 . 4 证人的特权。 5 307. 308. 拒绝证人宣誓或确认或作证或出示文件;伪证。 . 5 对未能作证或出示记录的证人进行起诉。 . 5 对进程服务的干扰。 6个临时委员会。 . 6 309. 310. 311. l Page1 1968 年立法程序法 3MIRC Ch.3301 标题 3 中央政府第 3 章立法程序 马绍尔群岛共和国 Jepilin Ke Ejukaan 立法程序法 1968岛屿。开始来源 由 P.L 201863 修订,1968 年 11 月 21 日 D.L. 1538 (1968) M.I.代码 (l975) 301。简称。本章可被引用为 1968 年立法程序法。 302. 作证的权力。马绍尔群岛尼蒂耶拉的议长或其他主持官员,以及整个委员会或尼蒂耶拉任何委员会的主席或代理主席,包括但不限于任何特别委员会和保留委员会,可以发出传票和传票,要求证人出席或出示账簿、文件、记录或其他证据,以处理在 Nitijela 或委员会(视情况而定)待决或提议的任何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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