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法通过 14.06.2000 RT I 2000, 57, 372 23.07.2000 生效 由以下法案修改(显示) 第 1 章一般规定 § 1. 法案 (1) 地方政府机构和雇主的职能。 (2) 本法规定了关于作为非营利组织运作的工会的成立、活动和终止的规定。 § 2. 工会的定义和目标 (1) 工会是一个独立的、自发的、自愿的团体,其目的是代表和保护工会的就业、服务和专业、经济和社会权益。雇员。 (2) 在本法中,工会一词是指本法规定的所有工会组织。 (3) 为本法的目的,雇员是任何受雇的人,无论所从事的工作的性质如何。 § 3. 工会作为社会对话的合作伙伴 工会通过成为雇主、雇主协会、地方政府和共和国政府在相互信息、协商、集体谈判和有关利益的事务方面的社会对话伙伴来实现其目标本法第 2 条第 1 款规定的雇员。 § 4. 加入工会的自由 (1) 未经事先许可,个人有权组建、加入或不加入工会。禁止积极的仆人组建或加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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