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谈判法

相关行业:劳动法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1993年04月14日
集体协议法 14.04.1993 通过 RT I 1993, 20, 353 生效 16.05.1993 由以下法案修改(显示) 第 1 章 一般规定 § 1. 法案的任务 该法案确定了缔结和履行的法律依据的集体协议。 § 2. 一般原则 (1) 集体协议是雇员或雇员协会或工会与雇主或雇主协会或工会以及国家机构或地方政府之间的自愿协议,它规范雇主和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雇员。 (2) 雇主协会或工会将作为《雇佣合同法》所指雇主的法人和自然人联合起来,并在雇佣关系中保护和代表其成员的利益。 (三)职工协会或工会按活动部门、企业、机关、其他组织或专业(职业)联合职工,按照章程规定在雇佣关系中保护和代表职工。 § 3. 集体协议的各方 (1) 集体协议可以是双边的或三方的。 (2) 集体协议签订于: 1) 雇主与雇员协会、工会或授权代表之间; 2) 雇主协会或工会与雇员协会或工会之间; 21) 地方政府协会与雇员协会或工会之间; 3) 雇主中央工会和雇员中央工会之间; 4) 职工协会中央工会、雇主中央工会和共和国政府之间,以及地方职工协会协会、雇主协会和地方政府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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