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关于在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方面的管辖权、适用法律、承认、执行和合作公约》的法案

相关行业:私法
报告地区:爱沙尼亚
发布时间:2002年06月05日
关于加入《关于在确定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方面的管辖权、适用法律、承认、实施和合作公约》的法案 2002 年 6 月 5 日通过 RT II 2002 年 20 月 87 日生效 2002 年 7 月 18 日修订1996 年 10 月 19 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通过的《关于确定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措施方面的管辖权、适用法律、承认、执行和合作公约》。 § 2. 中央机关 根据《公约》第 29 条第 1 款,司法部被指定为中央机关。 § 3. 保留 加入时,应对公约第 54 条作出保留,即第 54 条规定,以原始语言发送给爱沙尼亚共和国中央机关或其他行政当局的材料应附有英文译文. § 4. 声明 (1) 根据公约第 34 条第 2 款声明,根据同一条第 1 款提出的信息请求应通过中央机关传送。 (2) 执行理事会第 2003/93/EC 号决定,授权成员国签署 1996 年《关于父母责任和保护儿童符合欧洲共同体利益的管辖权、适用法律、承认、执行和合作的海牙公约》(OJ) L 48, 21.02.2003, pp. 1-2),根据第 2 条作出以下声明:“公约第 23、26 和 52 条给予缔约国一定程度的灵活性,以简化和加快承认和执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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