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 章 一般规定 § 1. 定义 (1) 商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一家公司,其目的是支持和鼓励其成员的活动。通过成员参与的联合经济活动获得经济利益: 1) 作为其他利益的消费者或使用者; 2) 作为供应商; 3)通过工作输入; 4) 通过使用服务; 5) 以任何其他类似方式。 (2) 协会以其财产承担义务。协会成员不对协会的义务承担个人责任。章程可能规定,成员应以其全部资产(全部个人责任)或在章程规定的范围内(附加责任)对合作社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 如果公司章程没有规定协会成员对协会义务的个人责任,则股本至少应为 2,500 欧元。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了协会成员的额外责任,则成员的额外责任金额必须至少为 2,500 欧元。 [RT I 2010, 22, 108 - 生效。 01.01.2011] (4) [废除 - RT I 2009, 57, 381 - 生效。 01.01.2010]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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