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数据保护法 法律编号:6698 采用日期:2016 年 3 月 24 日 官方公报 发布日期:2016 年 7 月 4 日编号:29677 发布代码:命令:5 卷:57 第一节目的、范围和定义目的 第 1 条- (1) 本法的目的是保护个人在处理个人数据时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特别是私人生活的隐私,并规范处理个人数据的自然人和法人的义务。数据以及应遵循的程序和原则。范围 第 2 条- (1) 本法的规定应适用于其个人数据被处理的自然人以及完全或部分自动或非自动处理这些数据的自然人和法人,前提是他们是任何数据记录系统的一部分.定义 第 3 条- (1) 在本法的实施中; a) 明确同意:基于信息并自愿表达的与特定主题相关的同意,b) 匿名化:使个人数据在任何情况下都无法与已识别或可识别的自然人相关联,即使将其与其他数据配对, c) 主席:个人数据保护局主席,ç) 相关人员:其个人数据被处理的真实人,d) 个人数据:关于已识别或可识别自然人的各种信息,e) 个人数据处理:完全或部分自动或任何数据记录 以非自动方式对数据执行的各种操作,例如获取、记录、存储、保存、更改、重新排列、披露、转移、接管、提供、分类或阻止使用,前提是它是系统的一部分,f) 委员会:个人数据保护委员会,g)机构:个人数据保护机构,ğ) 数据处理者:根据授予数据控制者的权限代表数据控制者处理个人数据的自然人或法人,h) 数据记录系统:构建个人数据的记录系统并根据特定标准进行处理, ı) 数据控制者:个人数据是指确定处理目的和方式并负责建立和管理数据记录系统的自然人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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