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天课基金的 1993 年第 (12) 号法令

报告地区:巴林
发布时间:1993年07月14日
1993 年第 (12) 号法令建立了扎卡特基金,我们,伊萨·本·萨勒曼·阿勒哈利法,巴林国埃米尔。在审查宪法、1975 年第 (4) 号埃米尔令和 1979 年第 (8) 号法令后,根据司法和伊斯兰事务部长的提议,并在咨询了协商会议后,建立了天课基金理事会,并在部长理事会批准后,我们​​颁布了以下法律条款 - 1 - 应设立 Zakat 基金,享有法人资格和财务和行政独立。第 2 条 天课基金的资源应包括: (1) 本法实施时的基金资金。 (2) 穆斯林希望直接或通过希望这样做的慈善协会支付给该基金的合法天课。 (3) 导致它的慈善捐赠。第 3 条 基金应有如下组成的董事会: 1- 司法和伊斯兰事务部长从接受伊斯兰教法基金的慈善团体董事会成员中提名的六名公民成员,以及对伊斯兰事务感兴趣的人。 2- 司法和伊斯兰事务部伊斯兰事务司的代表。 3- 劳动和社会事务部的代表。 4- 财政部和国民经济部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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