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第 62 号法律建立和组织巴林会展局 我们,哈马德·本·伊萨·阿勒哈利法,巴林王国国王。在审查了宪法和 2002 年第 (16) 号法令颁布的金融监管局法后,协商会议和众议院批准了以下法律,我们已经批准并颁布了它: 第一条 设立权力 设立一个公共权力机构,称为“巴林会议展览管理局”,以下简称“管理局”,它具有法人资格和财务和行政独立性,并向有关部长报告贸易事务,以下简称“部长”。总部设在麦纳麦市,可在境内外设立办事处或分支机构。第二条 委员会的职责 委员会与有关当局协调,应关注以下事项: 1- 在巴林王国组织会议和贸易展览会,并吸引和鼓励在巴林王国举行国际、区域和地方会议王国。 2- 建立、管理、营销和维护与管理局附属的会议和展览中心,无论是单独还是通过专业公司,或者它单独或与他人建立的公司以实现其目的。 3- 授予会议和交易会许可证,并对其进行监督和评估。主管机关可根据主管机关理事会决定发布的规章制度,经有关主管机关同意,组织非商业性会议和展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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