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劳工基金的 2006 年第 57 号法律 我们,哈马德·本·伊萨·阿勒哈利法,巴林王国国王。在仔细阅读宪法、1976 年第 23 号立法令及其修正案颁布的《私营部门劳动法》和 2002 年第 39 号关于总预算的法令之后,协商会议和众议院批准了下列法律,我们已经批准并颁布: 定义 第 (1) 条 定义 就本法而言,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否则下列词语和表达应具有各自赋予的含义: 王国:王国巴林。部长:本法第 (2) 条 (a) 款所指的部长。基金:根据本法规定设立的劳动基金。董事会:依照本法第五条规定设立的基金董事会。董事长:董事长。行政总裁: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任命的基金行政总裁。审计委员会: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委员会。第二章 基金的设立及其宗旨、任务和权力 第 (2) 条基金的设立受法令颁布的部长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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