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劳动力市场的 2006 年第 (19) 号法律,我们,巴林王国国王哈马德·本·伊萨·阿勒哈利法,在阅读了宪法和 1976 年第 (15) 号法令颁布的刑法之后及其修正案,以及由 1976 年第 (23) 号法令及其修正案和 2002 年第 (39) 号法令颁布的关于总预算的私营部门劳动法,修罗会议和众议院批准了以下法律,我们已经批准并发布了它: 前言 定义和法律适用范围 第(1)条定义 在本法中,词语和短语具有以下含义对他们每个人,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 王国:巴林王国。部长:负责私营部门劳工事务的部长。主管部门:根据本法规定设立的劳动力市场监管局。董事会或董事会:根据本法第六条规定组成的管理局董事会。董事长:董事长。行政长官:根据本法第十一条规定任命的管理局行政长官。雇主:雇用一名或多名工人在王国从事特定工作以换取任何种类的工资(无论是固定的还是可变的、现金或实物的)的每个自然人或法人,这包括任何政府机构、机构、公共当局、公司、办公室、机构或其他私营部门实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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