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 年第 (20) 号法,关于保护海滩、海岸和海港

相关行业:环境立法
报告地区:巴林
发布时间:2006年06月14日
2006 年第 (20) 号关于保护海滩、海岸和海港的法律 我们,哈马德·本·伊萨·阿勒哈利法,巴林王国国王。在阅读了宪法、1994 年第 2 号关于城市规划的法令、2001 年第 19 号法令和 2002 年第 19 号关于国有土地处置的法令颁布的民法在私有制的情况下,协商会议和国民议会已经批准并颁布了以下法律: 第(1)条 不允许处置指定为公共利益的海滩、海岸和海港以及俯瞰沿海城市和以任何行为将其所有权或安排任何其他对物权利给任何自然人或私人法人的任何行为,但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为其颁布法令的情况除外。第二条 沿海城市和村庄为公共利益而划定的海岸,禁止许可填筑,但公共利益需要的除外。国家保障沿海城市和村庄开辟出海口。第 (3) 条 本法所称海滩、海岸和海港的边界由部长会议根据主管部长的提议决定发布。第(4)条 不得侵犯本法所指的海滩、海岸和海港,如有侵犯,主管大臣应按规定以行政和武力将其撤除,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出于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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