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类医学和牙科专业实践的 1989 年第 (7) 号法令

相关行业:卫生立法
报告地区:巴林
发布时间:1989年04月13日
关于人类医学和牙科实践的 1989 年第 (7) 号法令,我们,Isa bin Salman Al Khalifa,巴林国埃米尔。在仔细阅读了宪法、1975 年第 (4) 号埃米尔法令、1971 年关于人类医学和牙科专业实践的第 (6) 号法令、1986 年第 (23) 号法令关于私人医院,并根据卫生部长的提议,经部长会议批准,我们颁布了以下法律: 第 - 1 条 - 任何人不得提供医疗建议、诊所或治疗患者、进行外科手术,以任何方式对患者进行分娩、开药或麻醉。检查患者的口腔,或开始对其进行任何治疗,或为他开药,或在其中安装假牙,以及一般从事以下职业人类医学或牙科,但根据卫生部以本法所示方式颁发的官方许可证获准从事该专业的人员除外。第 - 2 条 - 希望获得从事人类医学或牙科专业执照的人必须在向卫生部支付规定的费用后,按照为此准备的表格提交申请,并附上以下文件: A - 出生证书或其官方摘录,或年龄证明 来自他所属国家的主管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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