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费用的 1972 年第 (3) 号法令

报告地区:巴林
发布时间:1972年03月23日
关于司法费用的 1972 年第 3 号法令 我们,巴林国埃米尔伊萨·本·萨勒曼·阿勒哈利法,在阅读了 1971 年关于国家行政重组的第 2 号埃米尔法令以及民事和商业程序之后1971 年第 12 号法和第 1365 AH 号公告第 (52) 号关于法庭费用,以及 1957 年巴林劳动法及其修正案,根据司法部长的建议,并在理事会批准后部长们,我们颁布了以下法律: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第 1 条 不得在法庭上进行任何司法程序 - 除非在按照本法附表中所示的费用类别预先收取到期费用后,与刑事案件有关的程序除外。第-2条-本法生效时在法庭上已经发生的诉讼或司法程序所支付的所有费用,如果在支付时按照适用的费用类别支付,则应视为已全额支付.第三条 在不影响执行判决收费规定的情况下,收取的费用包括从立案之日起至判决和通知作出的所有司法程序。第-4条 在不违反民事和商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况下,原告有义务支付诉讼、上诉或请求采取任何司法程序的全部费用,索赔登记部门必须拒绝接受诉状、上诉或请求,除非费用已全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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