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司法委员会副主席2021年第(14)号关于儿童司法委员会召开日期及其决定机制的决定
最高司法委员会 2021 年第 (14) 号决议,关于召开儿童司法委员会的日期及其决定机制 最高司法委员会副主席、最高法院院长:审查后2002 年第 42 号法令及其修正案颁布的司法机关法,以及诉讼法 2002 年第 (46) 号刑事司法法令及其修正案,以及儿童矫正司法及其保护法2021 年第 (4) 号法,特别是第 (7) 和 (9) 条,以及最高司法委员会 2014 年第 (48) 号决议颁布的工作条例,经修订2017年第(82)号决议,经最高司法委员会批准,决定如下: 第一条 适用本决议规定的(委员会)一词系指本条规定的“儿童司法委员会”。 (7) 根据 2021 年第 (4) 号法颁布的《儿童恢复性司法和保护免受虐待法》。 第二条 委员会有权审议由专门检察机关提交的儿童危害或虐待案件孩子。在委员会的所有程序和委员会作出的所有决定中,儿童的最大利益都应处于优先地位。第三条 委员会应主席邀请或必要时每周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在主席及全体成员在场的情况下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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