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政府公报 2012 年 11 月 28 日 2012 年 11 月 28 日(A) 419 条所得税规则(持牌保险人对大马汽车保险的供款扣除) 2012 年所得税(持牌保险人对马来西亚汽车保险的供款扣除) (A) 2012 年 419 所得税法 1967 年所得税规则(特许保险负担对马来西亚汽车保险池的贡献的扣除)行使第 154 (1) (b) 和 33 (1) (d) 段赋予的权力税法 1967 年收入法案 53,部长作出以下命令 名称和开始 1. (1) 本规则可被引用为 2012 年所得税(持牌保险公司对马来西亚汽车保险池的供款的扣除)规则。 (2)本规则被视为在 2011 课税年度至 2015 课税年度有效。 解释 2. 在本规则中,马来西亚汽车保险池是指由持牌保险人共同设立的高风险联合保险基金,为风险提供保险对于无法在其他地方获得此类保险的汽车;持牌保险人是指根据 1996 年第 553 号《保险法》获得许可的承保人,从事《保险法》第 4 (1) (b) 段所述的一般业务;供款是指由持牌保险公司就马来西亚汽车保险集团所遭受的分担损失向马来西亚汽车保险集团支付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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