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金融包容联盟(特权和豁免)条例

相关行业:立法补编A
报告地区:马来西亚
发布时间:2016年01月27日
2016 年 1 月 27 日 2016 年 1 月 27 日(A) 13 联邦政府公报 联邦政府公报 2016 年金融包容(特权和豁免)联盟条例 2016 年金融包容联盟(特权和豁免)条例(A) 1992 年 13 项国际组织(特权和豁免)法案 2016 年金融包容性(特权和豁免)联盟条例 行使国际组织和(特权)第 3 (1) 和 4 (1) 小节以及第 11 节赋予的权力) 1992 年法案 第 485 号法案,部长在财政部长的同意下,制定了以下条例 名称和生效日期 1. (1) 这些条例可被引用为 2016 年金融包容性(特权和豁免)联盟条例。 (2 ) 本条例自2016年1月27日起施行。 解释二、本条例中AFI是指根据AFI章程第一条成立的普惠金融联盟;董事会是指根据 AFI 章程第 7 条成立的 AFI 董事会;官员是指除执行董事外的 AFI 官员,其权利和责任受与 AFI 的雇佣合同约束,但不包括当地官员并按小时分配;执行董事是指 AFI 在马来西亚吉隆坡的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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