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来西亚合作社委员会(修正案)1 马来西亚法律法案 A1470 马来西亚合作社委员会(修正案)法案 2014 2 马来西亚法律法案 A1470 皇家批准日期。 . 2014 年 12 月 24 日 在宪报上公布的日期。 . . 2014 年 12 月 30 日出版商版权 c percetakan nasIONal MalaYsIa berhad 保留所有权利。未经 percetakan nasional Malaysia berhad(马来西亚政府指定印刷商)事先许可,不得复制、存储在检索系统中或以任何形式或通过任何电子、机械、影印、记录和或其他方式传输本出版物的任何部分.马来西亚合作社委员会(修正案)3 马来西亚法律法案 a1470 马来西亚合作社委员会(修正案)法案 2014 年修正马来西亚合作社委员会法案 2007 年的法案。由马来西亚议会颁布,简称为 1. (1 ) 本法令可被引述为 2014 年马来西亚合作社委员会(修正)法令。 (2) 本法令于部长通过宪报通知指定的日期开始实施。修订第 11 条 2. 马来西亚合作社委员会法 2007 年第 665 号法,在本法中被称为主要法,在第 11(3)(a) 款 (c) 款中作了修订,代之以以下文字或副省长的话,或副省长或助理省长; 4 马来西亚法律 A1470 (b) 法,由部长提名的负责合作发展的部委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取代以下 (d) 段 (d) 段;; (c) 在(e)段中,以副秘书长或任何代表代替副秘书长或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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