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港务局(停车位)(费率表) 通知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支付规定的停车费 4 附加费 5 免除或减少附加费 6 超额付款的退款 7 停车费 附表 立法历史 新加坡港管理局法(第 236 章,第 58(1) 节) 新加坡港管理局(停车场)(收费标准)通知 N 7 修订版 1990 年(1992 年 3 月 25 日) 1982 年 1 月 1 日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2 年 3 月 25 日出版 PDF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8 日 引文定义 1. 本通知可称为新加坡港务局(停车位)(费率等级)通知。 2、在本通知中,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券停车位是指可以使用停车券停放车辆的停车位;该车辆的车主;司机是指当时控制车辆的人,包括停放,及其语法变体,就车辆而言,是指将车辆带到静止位置并使其等待以用于任何目的;泊车优惠券或优惠券是指管理局在支付适当费用后发出的优惠券;泊车位指属于管理局的任何该等地方;车辆是指任何机械推进或其他方式的车辆。规定的停车费的缴纳 3. 车辆驾驶员在车辆停放在凭单停车位以外的停车位后 7 日内未缴纳规定的停车费的,车辆的登记车主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在收到通知后 7 日内,在通知所述的地点向管理局缴付 (a) 订明的泊车费及 10 元的附加费; (b) 为获取注册所有人的详细资料而产生的任何费用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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