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新加坡 - 澳大利亚)(避免双重征税协议)(补充)令 1990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0年
所得税(新加坡 澳大利亚)(避免双重征税协议)(补充) 1990 年法令目录 制定公式 附表 立法历史 所得税法(第 134 章,第 49 节) 所得税(新加坡澳大利亚)(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补充)订单 1990 O 6C GN第 S 71990 号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990 年 1 月 5 日 鉴于《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境外任何国家的政府作出新加坡为了免除与该法案下的税收和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有关的双重征税,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这些安排应在尽管有任何成文法中的任何规定,与该法案下的税收有关,并且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于 1969 年 2 月 11 日签署的一项协议,除其他事项外,已作出安排以避免双重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92 年 3 月 25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税收 鉴于通过交换外交照会 d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于 1989 年 10 月 16 日签署的协议中,上述协定第 18 条第 3 款的适用范围扩大至在任何收入年度取得的收入,直至并包括1987 年 6 月 30 日结束的收入,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于 1989 年 10 月 16 日签署的协议,上述协议中的安排已按照上述协议的规定进行修改, 因此, 财政部长 (a) (b) 特此宣布,附表所列的上述外交照会交换所载的安排已与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达成;附表中指明的经上述议定书修改的安排已与澳大利亚联邦政府达成; (c) 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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