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新加坡 - 马来西亚)(避免双重征税协议)(补充)令 1973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0年
所得税(新加坡马来西亚)(避免双重征税协议)(补充)1973 年法令目录制定公式附表立法历史所得税法(第 134 章,第 49 节)所得税(新加坡马来西亚)(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补充)1973 O 19A GN 令第 S 2551973 号 1990 年修订版(1992 年 3 月 25 日) 1973 年 8 月 3 日 鉴于《所得税法》第 49 条规定,如果部长通过命令宣布该命令中规定的安排已与境外任何国家的政府作出新加坡为了免除与该法案下的税收和该国法律征收的任何类似性质的税收有关的双重征税,并且这些安排应该生效,这些安排应在尽管任何成文法中有任何规定,与该法案下的税收有关,并且鉴于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之间于 1973 年 7 月 6 日签署的补充协议,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92 年 3 月 25 日发布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除其他事项外,已做出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因此,M 特此声明财务部 (a) (b) 已与马来西亚政府作出本命令附表中规定的安排;尽管有任何成文法的规定,但它仍然如此。新加坡共和国政府与马来西亚政府之间关于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附表补充协议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和马来西亚政府,希望修改两国政府于 1968 年 12 月 26 日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逃税的 O 19 协定(以下简称主协定)按照主协议第一条第二十一条修改如下: (i) 删除第二款末尾的句号; (ii) (iii) 在第 2 段末尾添加直至并包括 1968 年课税年的字眼;在第 2 段之后增加以下新的第 3 段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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