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程序(证人津贴)规则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0年
刑事诉讼(证人津贴)规则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专家证人津贴 4 其他证人津贴 5 生活津贴 6 交通津贴 7 公职人员 8 津贴证明 附表 立法历史 刑事诉讼法典(第 68 章,第 407 节) (1)) 刑事诉讼程序(证人津贴)规则 R 1 GN第 S 3971988 号修订版 1990 年(1992 年 3 月 25 日)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2 年 3 月 25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1. 这些规则可被引用为 1989 年 1 月 3 日的刑事诉讼(证人津贴)引证规则。定义 2. 在本规则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授权人员是指最高法院书记官长、地区法官、治安官或下级法院书记官长,视情况而定;专家的含义与《证据法》第 47 条中的含义相同。 97;证人是指适当出庭作证的人,无论他是否作证。专家证人津贴 3. 对于作为专家的证人出庭作专家证并进行与准备工作有关的工作,可获准每天出庭150 元的专家证人津贴。其他证人津贴 4. 出庭作证的证人(根据规则 3 领取津贴的证人除外)可获准津贴如下 月薪或收入 (a) 超过 2,000 150 元的人日; (b) 每天超过 1,000 但不超过 2,000 100; (c) 每天不超过 1,000 50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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