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廊镇议会(水利和服务费)章程 目录 1 引文 附表 立法历史 2 水利和服务费 市政厅法案(第 329A 章,第 24(1) 节) 裕廊镇议会(水利和服务费)法律规定由 1993 年 62 修订版(1993 年 7 月 1 日) 1993 年 7 月 1 日 1. 这些章程可称为裕廊市议会(保护和引文服务收费)章程。水利及服务费 2.(1) 裕廊镇内任何住宅或商业物业的每个单位的业主或租户,以及建屋发展局任何市场或美食中心的每个摊位的每个租户,均应向该镇支付理事会在每个月的第一天收取附表中规定的适当的水电费和服务费。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93 年 7 月 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2) 附表第 1 至 9 项规定的保护费和服务费包括根据《商品和服务税法》征收的商品和服务税帽。 117A 关于应支付此类保护和服务费的服务。 (3) 附表第 10 至 15 项规定的管理和服务费不包括根据《商品和服务税法》对应支付此类管理和服务费的服务征收的商品和服务税,以及除了适当的管理和服务费外,业主或租户还应承担并向镇议会支付因提供此类服务而收取的商品和服务税。...
裕廊镇议会(水利和服务费)附例pdf预览版裕廊镇议会(水利和服务费)附例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