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养老金(转换为中央公积金计划)条例 目录 1 引用 2 申请 3 选项 4 保留养老金 5 可计算服务年限不足的成员 6 减免养老金小费或减少养老金加小费 立法历史 议会养老金法(第 219 章,第 17 节)议会养老金(转换为中央公积金计划)条例 Rg 3 GN No. S 2201995 REVISED EDITION 1996 (15th May 1996) Citation 1st January 1996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evised Edition 出版于 1996 年 5 月 15 日 PDF 创建日期于 2022 年 2 月 27 日 1. 这些条例可被引用为议会养老金(转换为中央公积金)基金计划)条例。 2. These Regulations shall apply to all persons who on 1st January 1995 are elected Application Members.选项 3.(1) 本条例适用的成员,就其在 1995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作为成员的可靠服务,可以选择转换为适用于政府非退休雇员的公积金计划中央公积金法章。 36. (2) 该人一旦行使该选择权,就其在 1995 年 1 月 1 日或之后作为会员的可计算服务不可撤销。 保留养老金 4.(1) 每个根据第 3 条行使选择权的会员,并且在 1995 年 1 月 1 日(包括根据该法案第 6 条可算作此类服务的任何时期)作为会员(无论是否连续)已至少 9 年,如果他不再是会员,则可以年满 50 岁,可获发养恤金,按其年薪的三十分之一 (130) 的比率,就每一完整的可计算服务年度而言,每年的金额应为 (a) (b);对于任何剩余未完成的可计算服务年,按每个已完成的可计算服务月的其年薪的三百六十 (1360) 部分的比率计算,但应付的年度退休金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三分之二 ()他的年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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