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金(转换为中央公积金计划)规例上限。 225, RG 2
养老金(转换为中央公积金计划)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申请 3 选项 4 保留养老金 5 养老金选项 7 保留小费 立法历史 6 减少养老金加小费和折算养老金小费 养老金法案(第 225 章,第 3 节) 养老金(转换为中央公积金计划) 条例 Rg 2 GN No. S 2371986 REVISED EDITION 2000 (31st January 2000)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2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2 Feb 22 2022 12th September 1986 1. 本条例可称为养老金(转换为中央公积金计划) ) 条例。 2. 本条例适用于 (a) 担任退休金职务的所有 I 处和 II 处官员,但总统通过宪报公告将其排除在本条例之外的服务计划中的人员除外; (b) 担任可领取退休金职位的所有 III 司警察和禁毒人员。引文申请选项 3.(1) 根据《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本条例适用的官员可以选择转换为适用于政府非退休雇员的公积金计划。 (1A) 一名高级职员 (a) 在 2013 年 6 月 30 日担任应计退休金的职位,但因身体健康而未被确认为应计退休金职位的持有人; (b) 在该日期之前没有根据本条例行使任何选择权的人,也可以选择转换为根据中央公积金法适用于政府非退休雇员的公积金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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