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转换为中央公积金计划)条例 目录 1 引文 2 申请 3 选项 4 保留养老金 5 养老金选项 7 保留小费 立法历史 6 减少养老金加小费和折算养老金小费 养老金法案(第 225 章,第 3 节) 养老金(转换为中央公积金计划) 条例 Rg 2 GN No. S 2371986 REVISED EDITION 2000 (31st January 2000) Citation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evised Edition 2000 年 1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1986 年 9 月 12 日 1. 本条例可称为养老金(转换为中央公积金)计划)条例。适用范围 2. 本条例适用于 (a) 所有担任退休金职务的 I 类和 II 类官员,但那些通过宪报公告被总统排除在本条例之外的服务计划的人员除外; (b) 担任可领取退休金职位的所有 III 司警察和禁毒人员。选项 3.(1) 根据《中央公积金法》(第 36 章),本条例适用的官员可以选择转换为适用于政府非退休雇员的公积金计划。 (2) 该官员行使的选择权是不可撤销的,除非他被任命或调往本条例所排除的服务计划,否则可能需要恢复应计养恤金服务。保留养老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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