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协会(会员通信)规则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8年
人民协会(与会员通信)规则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立法历史 3 与会员通信 人民协会法案(第 227 章,第 9(2)(a) 节)人民协会(与会员通信)规则 R 3 G.N. No. S 5021997 REVISED EDITION 1998 (15th June 1998) 1. 本规则可引称为人民协会(与 1997 年 12 月 1 日引文会员通信)规则。定义 2. 在本规则中,首席执行官是指协会的首席执行官,包括代表他或在他的指导下行事的任何人;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1998 年 6 月 15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会员是指 (a) (b) 协会的任何会员;或由董事会根据该法案第 9(2) 条任命的任何委员会或任何社区中心、俱乐部、机构或由董事会管理或运营的其他机构的任何成员。与会员的通讯 3.(1) 如行政总裁要求与任何会员通讯,他须将通讯寄往该会员可能为此目的而提供予行政总裁的地址。 (2) 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每名成员须以书面通知行政总裁其可与他通信的地址有任何变动。 (3) 会员使用其住址作为行政长官可与其通信的地址时,若其住址已变更,并已根据《国民登记法》第 8 条提出变更报告(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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