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协会(与会员通信)规则 目录 1 引文 2 定义 3 与会员通信 立法历史 人民协会法(第 227 章,第 9(2)(a) 节)人民协会(与会员通信)规则 R 3 G.N. No. S 5021997 REVISED EDITION 1998 (15th June 1998) 1. 本规则可引称为人民协会(与 1997 年 12 月 1 日引文会员通信)规则。定义 2. 在这些规则中,在线新加坡法规 2022 年 2 月 22 日的当前版本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2 日 首席执行官是指协会的首席执行官,包括代表他或在他的指导下行事的任何人; S 912021 wef 10022021 member 指 (a) (b) 协会的任何成员;或由董事会根据该法案第 9(2) 条任命的任何委员会或任何社区中心、俱乐部、机构或由董事会管理或运营的其他机构的任何成员。与成员的通信 3.(1) 如行政长官要求与任何成员通信,他须将信件寄往该成员可能为此目的而提供给行政长官的地址。 S 912021 wef 10022021 (2) 除第 (3) 款另有规定外,每名成员须以书面通知行政长官其可与他通信的地址有任何变动。 S 912021 wef 10022021 (3) 如果会员使用他的住址作为行政长官可以与他通信的地址,那么,如果他改变了住址并根据国民法注册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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