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醉物质(核准中心的纪律)规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1999年
麻醉品(批准中心的纪律)条例 目录 1 引用 2 定义 3 工作 4 公平纪律 5 使用武力 6 批准中心外的囚犯纪律 7 轻罪处罚 8 重罪处罚 9 处罚记录 10 处罚变化11 犯人可以进行辩护 12 物品不得送入或送出批准的中心 附表 立法历史 致毒物质法(第 146A 章,第 28 节)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1999 年 4 月 1 日出版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物质(批准中心的纪律)条例 Rg 2 修订版 1999(1999 年 4 月 1 日)1987 年 12 月 1 日引文定义 247); 1. 本规例可引称为《致醉物质(核准中心纪律)规例》。 2. 在本条例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要求,监狱署长具有与《监狱法》第 2 条相同的含义(第 2 章医务人员是指当时被指派执行医务人员职能的政府医务人员)。本规例所指的人员;人员是指经批准的中心的主管人员,包括任何警务人员、中央禁毒局的任何人员或附属于经批准的中心的任何康复或看管人员;主管人员是指根据第 18A(2) 条任命的人) 担任经批准中心的负责人;访客是指根据《麻醉品(经批准的中心访客委员会)条例》(Rg 1)第 3 条任命的访客委员会成员,并包括由以下机构授权的任何其他人部长或监狱长或根据该法第 18A (1) (b) 条被任命访问经批准的中心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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