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船(油污民事责任及赔偿)(强制保险)规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0年
商船(油污民事责任和赔偿)(强制保险)条例 目录 1 引证 2 定义 3 费用 4 证书的取消和交付 5 未交付的处罚 附表费用 立法历史 商船(石油民事责任和赔偿)污染)法(第 180 章,第 32 节)商船(油污的民事责任和赔偿)(强制保险)条例 Rg 1 GN No. S 4651998 REVISED EDITION 2000 (31st January 2000)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Revised Edition published on 31 Jan 2000 PDF created date on 27 Feb 2022 18th September 1998 1. 本条例可引称为商船(石油民事责任和赔偿)污染)(强制保险)条例。 2. 在本条例中,证书是指署长根据该法第 14 条引文定义颁发的证书。费用 3. 附表第二栏指明的费用须就附表第一栏指明的事宜向署长缴付。证书的取消和交付 4.(1) 如果在证书有效期间的任何时候,证书所发给的人不再是证书所涉及的船舶的所有人,他应立即交付证书。将该证明书交给署长,在这种情况下,该证明书须由署长取消。 (2) 如果在证书有效期间的任何时间,在任何法律程序中确定签发证书的保险合同或其他担保合同无效或可能被视为无效,则该证书可以被视为无效。由署长取消,如被取消,须按要求由获发给的人立即送交署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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