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船(燃油污染的民事责任和赔偿)(强制保险)规例章。 179A,RG 1

相关行业:附属法例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06日
商船(船用油污染民事责任和赔偿)(强制保险)规定 目录 1 引证 2 定义 3 证书的取消和交付 4 未交付的处罚 5 费用 6 免除或退还费用的权力 附表 费用 立法历史 商家航运(燃油污染的民事责任和赔偿)法(第 179A 章,第 29 节) 商船运输(燃油污染的民事责任和赔偿)(强制性保险)条例 Rg 1 GN No. S 5702008 REVISED EDITION 2010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Current version as at 21 Feb 2022 PDF created date on 21 Feb 2022 (31st March 2010) 21st November 2008 引文定义 1. 这些法规可被称为商船(民事责任和赔偿)燃油污染)(强制保险)条例。 2. 在本条例中,证书是指署长根据该法案第 13 条签发的证书。证书的取消和交付 3.(1) 如果在证书有效期间的任何时候,证书所发给的人不再是证书所涉船舶的所有人,他应立即交付将该证明书交给署长,在这种情况下,该证明书须由署长取消。 (2) 如果在证书有效期间的任何时间,在任何法律程序中确定签发证书的保险合同或其他担保合同无效或可能被视为无效,则该证书可以被视为无效。由署长取消,如被取消,须按要求由获发给的人立即送交署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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