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 (SingaporeGrown Tobacco) 关税令 目录 1 引文 5 库存 6 安全 8 处罚立法历史 2 对新加坡种植烟草的征税 3 由被许可人支付的关税 4 新加坡种植的烟草要单独存放 7 海关法总干事施加的条件(第 70 章,第 11 节)海关(新加坡烟草)关税令 O 1 GN编号 S 1981980 修订版 2002(2002 年 9 月 30 日) 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 2002 年 9 月 30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7 日 1980 年 7 月 4 日 引文 1. 本命令可称为海关(新加坡种植烟草)关税令。对新加坡种植的烟草征税 2. 对用于制造卷烟的任何新加坡种植的烟草征收、征收和支付给总干事每公斤 25 美元的关税。持牌人应缴纳的税款 3. 根据法令第 63 条获准生产卷烟的场所的持牌人(在本命令中称为持牌人)应负责支付新加坡种植烟草的关税。将新加坡种植的烟草存放在单独的商店 4. 用于制造卷烟的新加坡种植的烟草应存放在总干事为此目的而批准的特许经营场所内的单独商店中,等待称重和评估关税。 5. 应保存经总干事批准的库存簿,显示该仓库为制造卷烟而接收和发出的烟草数量以及库存余额和其他相关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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