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生产力和创新委员会的职能分配

报告地区:新加坡
发布时间:2003年
向标准、生产力和创新委员会分配职能 目录 制定公式 立法历史 标准、生产力和创新委员会法案(第 303A 章,第 6(3) 节) 向标准、生产力和创新委员会分配职能 N 2 G.N. No. S 1512000 REVISED EDITION 2003(2003 年 1 月 31 日) 贸易和工业部长赋予标准、生产力和创新委员会以下职能 (a) (b) 以管理度量衡法(第 349 章);为任何目的指定、任命、授权或承认任何进行合格评定的人和任何进行与合格评定有关的测试的人,并履行所有必要或附带的职能,包括 (i) 确定此类人员的资格; (ii) 控制和规范这些人的行为; (iii) 暂停、解除暂停或撤销对此类人员的指定、任命、授权或认可;和新加坡法规在线修订版于 2003 年 1 月 31 日发布 PDF 创建日期为 2022 年 2 月 27 日 (iv) 建立、维护和发展此类人员的实践标准、职业操守和道德; (c) 认可任何人符合任何国际或国家认可的标准,并在必要时监管这些人。 S 262002 1.4.2002 向标准、生产力和创新委员会分配职能的立法历史(第 303A 章,N 2) 本立法历史是为了方便标准、生产力和创新委员会职能分配的用户而提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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