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生产力和标准委员会的职能分配 目录 颁布第 S 26 号公式 新加坡生产力和标准委员会法案(第 303A 章) 新加坡生产力和标准委员会的职能分配 行使第 6(3) 条赋予的权力根据新加坡生产力和标准委员会法案,贸易和工业部长赋予新加坡生产力和标准委员会以下职能,自 2002 年 4 月 1 日起生效: (a) 为任何目的指定、任命、授权或承认任何人执行合格评定和执行与合格评定有关的任何测试的任何人,并执行所有必要或附带的职能,包括 (i) 确定此类人员的资格; (ii) 控制和规范这些人的行为; (iii) (iv) 暂停、解除暂停或撤销对此类人员的指定、任命、授权或认可;建立、维持和发展这些人的实践标准、职业操守和道德; (b) 对任何人进行任何国际或国家认可的标准的认证,并在必要时对这些人进行监管。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2 年 1 月 10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 PDF 创建日期 2022 年 2 月 25 日 日期为 2002 年 1 月 9 日。 AGLEGSL303A19962 Vol. 1 HENG SWEE KEAT 新加坡贸易和工业部常任秘书。新加坡法规在线发布于 2002 年 1 月 10 日的附属立法补充文件 PDF 创建日期:2022 年 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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